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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介绍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6

一、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ofGoods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

  一、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同时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

  二、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全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43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

  从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至今来看,采用国际分类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同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4)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同一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进行划分。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按照标准(1)无法进行分类的服务,原则上划归在第42类。

  四、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尼斯分类(又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际商品分类表自1987年印制成册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版(第八版)于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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